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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缺席判決



如果你在房屋法庭被控告而因你的缺席被判敗訴並已登記判決, 即閣下未有作出答辯或是沒有出庭為自己抗辯, 你可以尋求將判決撤銷 (丟掉)。 如果你不這樣做, 一旦簽發了驅逐令, 你便可能被執達吏憑判決令將你逐出寓所。

如果你不能肯定是否已判決閣下敗訴, 你可以點閱地點網頁查出該往貴區的那裡查核。 若然你查出並未有判你敗訴的判決, 你便應立即辦理答辯。 假如你已接到執達吏的通知書, 你便要馬上前來法院了。

要取得註銷一項判決及暫緩驅逐行動, 你要填寫一份陳述原因令。 陳述原因令乃一法律文件, 經法官簽署, 命令對方前來法庭並 “陳述原因”, 即提出良好理由, 為何不應撤銷判決。 你必須填寫一份宣誓書作為支持陳述原因令, 解釋為何你沒有來到法庭, 例如你從未收到有關訴訟的通知書, 或是你生病了; 而且, 你必須為控告你的事項解釋你抗辯的理由, 比如說, 你沒有欠被控告的租金, 或是你沒有違反了租約規定在廚房裝上洗碗碟機。 欲知程序如何, 請開啟陳述原因令之網頁

倘若法官撤銷了判決而將案件重新編排在法庭日程內, 你必須就案件作出為你自己證明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