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書及和解
在決議法庭, 調解, 甚至在審訊法庭, 訴訟方在法官, 法官的法庭律師或是法庭的調解員的協助下, 都會就案件進行討論, 務求達成和解。 房屋法庭大部份的案件都以和解收場, 代表了訴訟各方達成了協議, 通常被稱為“和解聲明書”, 以文字寫下, 並由各方及法官簽署。
當你要簽署一份和解聲明書時, 你正在作出一項必須遵守的法律合約。 因此, 你必須十分小心地閱讀協議, 徹底明暸, 並肯定可以履行一切你承諾的事情。 法庭律師可為你解釋和解聲明書內的所有你不明白的細節。 若你存有任何問題或疑慮, 你是有權向必須批准你們和解的法官作出請教的。
聲明書所提供的全視乎訴訟各方的談判內容和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如欲獲得和解欠租案件或逾期居留案件的更多資料, 請開啟房屋法庭之房客指南, 或是房屋法庭之房東指南網頁查看。
如果你決定簽署和解條約,法官將與你交談,以確保你了解和解的內容。 這稱為 訓示 。 如果你不希望和解,你有權在法官前進行 審判 。
如果你簽了協議而不能遵守承諾時-例如, 你不能按時付款或作出修理-你應前來法庭提出一份陳述原因令要求較多時間。若另一方未有按照協議履行應辦事項時, 你也可以前來法庭提出一份陳述原因令尋求法院的幫助。 如要知道更多, 請開啟陳述原因令網頁。 法官會閱讀你的陳述原因令並作出是否批准你的要求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