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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York StateUnified Court System

登記判決前的暫緩



槪況

未能作出維修的暫緩
基於關閉水電設施的暫緩
接受公共援助住客之樓宇存在危險性違規之暫緩
基於更換律師之暫緩
基於DHCR頒令之暫緩

 

槪況

在登記判決 前, 任何一方都可尋求案件的暫緩 行動。

法官可以基於公平原則的條款與及下列所述暫緩一索案件的進行過程。

房東或房客尋求延長時間以符合判令繳付金錢, 遷離寓所, 進行修理, 或糾正計算上的錯誤都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

為了得以暫緩, 你必須前來法庭填寫一份陳述原因令。 要參考多些關於此手續, 請開啟陳述原因令網頁。 要找出在貴區應往何處辦理, 請開啟地點電話和地址網頁。

倘若閣下案件經已登記判決而你要尋求暫緩時, 請開啟登記判決後之暫緩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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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作出維修的暫緩

房客可基於結構性驅逐尋求暫緩等待處理的欠租案件, 或提出致命性的, 危及健康或安全的狀況證明, 只要該等狀況並非由房客所導致的。 如果樓宇經己錄有違規事項顯示結構性驅逐或是危險狀況時, 也可以要求暫緩的。(必須有證據顯示市政府部門經已發出通知或命令執行清除違規事項。)一旦錄有違規事項, 反證所述違規事項的責任便落在房東或提出控訴的人身上。

為了可以獲得暫緩, 房客必須將已到期的租金存於法院。 如無此存款或是該修理的經已修理, 暫緩可能會被撤銷。 在暫緩期間, 法院可以作出將存款放行作為支付保養樓宇, 修理或水電設施賬單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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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關閉水電設施的暫緩

居住於多住宅單位樓宇的房客可因房東未有繳交水電設施費用而供應中斷的情況下尋求進行中案件的暫緩。 暫緩時期將一直維持至房東繳清所欠費用及設施恢復正常使用狀況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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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公共援助住客之樓宇存在危險性違規之暫緩

當樓宇存在危險狀況時, 接受公共援助的房客可尋求欠租案件的暫緩登記判決。 此抗辯理由只適用於DHPD (房屋局) 向DSS (社會福利處) 作出違規事項的舉報; 由於違規的緣故, DSS必須將該付給房東的租金保留以便房客可確立此抗辯理由。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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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更換律師之暫緩

遇到訴訟任何一方記錄在案的律師在判決前因身故, 喪失工作能力或被撤換, 停牌或變成殘廢時, 進行中的訴訟便會自動暫時擱置。 未得法院允許前, 不能有任何其他案件對該方作出控訴。 擱置時間維持至已將應委任律師通知書親自或依照法庭指示派送給該訴訟方之三十天後。 如果直至暫緩期結束該方仍未有更替其律師, 或決定在無律師, 以自我代表的形式繼續, 控訴此答辯人的案件便可繼續進行。back to top


基於DHCR頒令之暫緩

在房屋法庭所提出的的一些訴訟中, 控告起因抗辯理由乃基於由DHCR所發出的命令。 如果一名受穩定租金租金管制單位的房東或房客向DHCR作出投訴而不能認同由地區租務召處長所發的最終頒令時, 他/她可於DHCR提出一索行政覆核案件 (PAR)。 頒令會暫緩至PAR作出決定。

除修正, 修補或建立依法例調整租金的頒令外, 正當地辦理PAR反對DHCR頒令可將該頒令暫緩至DHCR局長作出最終決定。 由於DHCR的頒令容許調整租金, 調整後的追溯部份一般都會獲得暫緩, 但即將調整的部份則不包括在內。

DHCR局長可以在適當情況下, 基於局長的適當考量, 撤銷或暫緩本局所發出的頒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