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
若於親自出庭法庭完成了研討及進行搜尋資料後, 案件便準備好進行審訊了。 法官會告知訴訟雙方在何處及何時出庭進行審訊。 在進行審訊時, 訴訟各方都會獲得陳述自己案情的機會, 由法官根據呈交的證物及所作的辯論作出決定和判決。 訴訟各方必須準備妥當各自的證人和證物於審訊過程中呈交。 如果閣下具有未能進行審訊的良好理由, 例如因醫護理由, 或是
其中之證人離開了本市, 閣下可要求法官予以延期。 如果這是必須的, 閣下應於事前以郵寄通知對方閣下將會向法官要求延期。
有時, 案件予以和解是較進行審訊更好的。 和解是一項自願而具約束力將雙方在法律訴訟中的異議化解的協議。 若案件得以和解, 便不必進行審訊了。要知道更多有關案件和解的訊息, 請點閱聲明書及和解。
如果原告或被告已正式辦妥要求陪審團並已繳交要求陪審團的費用時, 案件便會在陪審團前作出審訊。 審訊後不是由法官, 而是由陪審團根據一致裁定的決定而作出判決。 如果陪審團未能達成一項裁決時, 法官便會宣佈流審, 而案件會由一新的陪審團再次進行審訊。
陪審團的審訊由挑選陪審員開始。 一群即將成為陪審團的陪審員會被召集進行審查。 法官會就陪審員的資格進行檢驗。訟中的一方在一名預期中的陪審員不符資格時是有權以此原因作出質疑的, 例如欠公正立場, 與訴訟中之一方具有關係, 或不會根據法律條文等。 訴訟中之一方亦具有限量的斷然否決權。 必須挑選出六名陪審員, 加上後備為案件進行聆訊。
每一方都經過了陳情及呈交證物後, 法官便會向陪審團發出一項陪審團指引, 為陪審團在引用法律條文就事實作出判斷時的責任作出了規範。
首先由原告陳述案情。 經過了宣誓成為證人的手續後, 原告人便需將其事故的版本說出。 一切有關的文件及其他證據都應於此時呈交作為證物。 原告人作證完畢後, 被告人有權提出問題, 這稱為反覆查證。 當一方向證人反覆查證後, 另一方會有機會再次引導證人就反覆查證時所涉及的重點重行提出問題。 有時法官是會提出問題以澄清事故的。 為支持原告人的索賠, 是可以提出其他證人的, 而這些證人亦應可由被告人對其反覆查證及被法官提出問題的。
然後被告人經宣誓後陳述其案情及呈交證據。一切有關的文件及其他證據都應於此時呈交作為證物 。 在被告人作證完畢後, 原告人有權對被告人作出反覆查證。 當一方向證人反覆查證後, 另一方會有機會再次引導證人就反覆查證時所涉及的重點重行提出問題。 有時法官是會提出問題以澄清事故的。 為支持被告人的抗辯, 是可以提出其他證人的, 而這些證人亦應可由原告人對其反覆查證及被法官提出問題的。 被告人陳情完畢後, 原告人有權要求法官給予機會提出證據以反駁被告人的案情的。
法律上是有稱為 “證據條例” 的。 這些條例的目的是要確定證據的關聯性, 可靠性和真實性。鑒於這些條例, 在法律上某些證詞或文件不一定可以被接納。 例如, 宣誓書不得作為證物, 因為接納後會剝削了另一方對寫宣誓書的人提出問題的權利。
訴訟中的各方是有權就呈交的證據或提出問題或作答的方式提出反對的。
提出反對的正確方法便是說出 “反對”。 法官可能會詢問為何提出反對。 若然法官同意了所提出的反對, 法官便會說 “反對有效”, 而證據便不會被接受。 如法官不同意所提出的反對時, 法官便會說 “反對無效”, 而證據則會被接納。
審訊完畢後, 閣下可能要等候法官將決定寫出的。 閣下可與法官聯絡查出是否已發出審訊決定。 要找出在貴區應往那裡或是應致電地方, 請點閱地點。
若然閣下的案件已經有了決定而閣下乃勝方時, 閣下便需要前來法庭找書記為閣下準備及登記判決書。 請點閱登記判決以獲知更多有關此事。 若閣下乃敗訴方時, 你可能會需要上訴。 請點閱上訴以取得更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