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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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D 或325(d) : “CPLR 325(d)”的簡稱, 一項紐約法例, 容許法庭將一事項移轉至較低層次的法庭處理。 根據 CPLR
325(d), 高等法院可將原本索償較高金額而似乎在二萬五千元
以下的索賠移交至民事法庭進行審理。 一經轉移之後, 民事法庭所作之判令便不限於最高二萬五千元之範圍了。
action (訴訟) : 透過民事司法程序由一方向作出錯誤事故或是因
保障權利或避免事件出錯而向另一方提出訴訟;需要向對抗方
或可能成為對抗方送予有關訴訟的資料。
adjournment (延期) : 將一件案件暫時延後至另一指定日期
adversary (抗辯人) : 反對者。 被告人便是原告人的反對者
affiant (立誓人) : 為口供作出宣誓的人; 宣誓證人
affidavit (誓詞) : 經宣誓或確認後所簽署的書面聲明; 如經宣誓, 則為已經公證
affidavit of service (派送宣誓書) : 書面宣誓書證明法律文件經已送交正確人士或個體
affirmed (證實) : 確認, 同意 (例如: 上訴庭確認民事法庭所作判決)
allegation (聲稱事項) : 案中一方對案件所作的堅持, 宣言或聲明, 為欲要證明的事予以解釋
allocution (陳述)
: 由審訊法官以有記錄型式正式向與訟人講解,
以確定雙方明白和解聲明的條款
answer (答辯) : 由被告人在法庭登記及送往原告人的文件, 承認或否認原告人所投訴事項, 並簡要陳述為何原告人的要求並非正確, 與及為何被告人不必為原告人所受傷害或損失負責
appeal (上訴) : 在一宗上訴案件中, 由原告人或被告人 (有時由雙方) 要求更高級別的審核法院對由較低級別法院法官所作之
判決予以考慮。 上訴人只能對法官所作判決進行上訴, 不能對
仲裁員的判決提出上訴
appeal as of right (藉權利而上訴) : 不需得到法庭的批准而對一項命令或判決提出上訴
appear / appearance (出庭 / 出庭身份) : 由涉案一方的本人或其律師參與案件的進行
appellant (上訴人) : 將案件帶往較高級別法院上訴的一方
appellee (被上訴人) : 上訴案件中被提出上訴的一方
arbitration (仲裁)
: 由一名經過仲裁訓練, 公正不阿的律師或退休法官在不需經由法庭審訊而為糾紛
作出決定的
一種形式。 如果雙方均同意進行仲裁時, 仲裁員所作決定為最終判決。 或者, 不同意仲裁的一方可要求交由法庭審訊
arbitrator (仲裁員) : 一名不存在利益, 曾受仲裁訓練的人為有關爭執聆聽證供, 然後根據證據作出獎賞
attachment (扣押品) : 由執法人員依法將財物予以扣押
bill of particulars
(索償清單) : 在抗辯方要求下, 由原告人呈交之事實詳情作為澄清或進一步解釋控訴事項及/或
所聲稱之實情
brief (申辯狀)
: 由發生爭執的雙方律師所各自書寫或印刷的文
件, 交給法庭作為支持論據。 申辯狀載有律師所希望建立的法
律觀點, 所採用的申辯理由, 與及律師舉證完畢作出結論的法理
根據
calendar call (宣讀日程表) : 宣讀涉案雙方或由其律師出庭就事件進行聆訊。 通常每一法庭日在開始時宣讀一次, 另外的日程
表會在日間的其他時間宣讀
caption (案件說明) : 在申訴書, 筆錄供詞或與法庭案件有關的其他文件中的標題或介紹語句, 列明與訟雙方姓名, 法庭名稱, 案件或日程表中的編號
cause of action (訴訟原因) : 提出法律訴訟的基本原因 (例如 : 財物受損, 人身傷害, 未付貨款, 工資及服務事項)
certified copy
(公證謄本) : 附有蓋印證明真實無訛的文件副本, 可以在審訊或聆訊中作為證物。 文件可經由正式的檔案保存
人, 法庭書記或其他獲授權人士予以認證, 例如律師。
certified statement (認證聲明書)
: 在公證人 (地保官) 或契約局長面前宣誓證明真實的聲明。
change of
venue (轉移地點) : 將案件自起訴地法院轉至另一區法院進行審訊, 亦可以是由在同一地區的一個審訊法庭轉移至另
一個審訊法庭。
charge to jury (對陪審團訓令) : 審訊的慣例。在案件審結時由法庭所作訓令, 指導陪審團該引用某法律以達成決定的原則。
civil contempt (民事上藐視法庭)
: 不按法庭命令辦理。 當法庭特別頒令某人需作或不作某一行為而該人違反了有關命令時則
觸犯了民事上藐視法庭之罪。 民事上藐視法庭的處罰方式可
以是罰款或監禁, 而處罰之目的為使該人遵守法庭的原本命令。
claimant (原訴人) : 在小額索償法庭提出訴訟的人。
Clerk 's Return
on Appeal (書記上訴報告)
: 由民事法庭上訴書記
填寫的表格, 證明上訴的紀錄完備, 可轉移至上訴部門。
complaint (告狀書)
: 在法庭填寫而送交被告人的文件, 註明原
告人向被告人索賠事項。
counterclaim (反告) : 被告人向原告合法地反告。
court record (法庭記錄) : 案件的紀錄, 包括了法庭檔案, 證據及謄本。
court reporter
(法庭記錄員) : 案件審訊期間負責以速記或速記打
字方式將供詞記下的人。
CPLR (民事法規)
: 民事訴訟法律和規條的簡寫, 是紐約州為民
事程序所設定的法規, 作為在紐約州法院內處理訴訟的規範。
cross-appeal
(交互上訴) : 由收到訴訟對方提出上訴通知書所作
的上訴行動。
crossclaim (互相索償)
: 由聯合被告人或聯合原告人之間的互相
索償, 而非向案件中的對方索償。
cross-examination
(反問證人) : 由一方或其律師向對方的證人就
其所作證供問話。
decision (判決)
: 法庭對已經過司法程序的事件所作出的決定,
亦即判決書的依據。
default (缺席)
: 當控辯其中一方未有作出答辯, 或在指定時間內
未有提出抗辯, 或是未有在出庭日到庭時, 便會出現「缺席」的
情況。
default
judgment (缺席裁判) : 在一宗法律訴訟中因沒有於指定
時間內出庭或呈交文件而判被告人敗訴的判決。
defendant (被告人)
: 被控告的一方。 在簡易程序訴訟中被稱為
答辯人的一方。
defenses, legal
or equitable (據法或據平衡法抗訴)
: 反駁原告人
不具有理據向答辯人提出控訴的聲明。
deliberation (審慎考慮) : 陪審團作出裁決的一項過程。
deposition (供詞) : 證人經宣誓後所給的證供。
direct examination
(引導作證) : 證人被訴訟一方所傳召為該訴訟
方作證。
directed
verdict (經法官引導的裁決)
: 由法官向陪審團給予指示
所交回的特定裁決。
disbursements (所付款項) : 判予勝訴方可得回的已付款項。
discovery (查問資料)
: 控辯中的一方在審訊前向對方取得爭議
訊息的行為。 控辯雙方在此行為中所必需交換的資料非常廣
泛, 以便於雙方在進行審訊時都可以盡量掌握對案件有關的資
料。 在查問資料時, 雙方都可以 :
(1) 強令對方交出文件或實
際證物, (2) 要求填寫書面問卷, 其中問題及答案須經宣誓後填
寫, 與及 (3) 進行錄取供詞, 由控辯雙方親身在場向對方或其證
人以口頭提出各項問題。
dismissal (撤銷) : 按法律規定因程序上的理由將案件撤銷。
dismissal with
prejudice (無條件撤銷) : 根據實情將案件撤銷, 並
避免以同樣理由再次提出索償或控訴。
dismissal
without prejudice (有條件撤銷)
: 並非根據實情將案件
撤銷, 但可以重提控訴。
disposition
(處置) : 經過司法程序後的撤回, 和解, 命令, 判決或
判罪結果。
entry of
judgment (判決登記) : 要執行一項判決, 必須先辦妥「登
記」。 於法庭書記簽署判決及歸檔後, 登記便告辦妥。
evidence (證物)
: 在進行審訊時控辯雙方透過證人, 紀錄, 文件,
實物等按法律程序予以證明或鑑證, 作為引導法官或陪審團相
信的形式。
examination
before trial (開審前查證) : 在進行審訊前向控辯雙方
及證人們的正式問話過程。
execution : (1) 執行, 所有有需要使到一份書面文件達到完整的
行為, 例如簽署, 蓋章, 確認及交收文件;
(2) 行使, 執行判決的輔助行為, 如涉及金錢時, 需指
示執達吏採取必要措施以收取判決金額。
execution
of the warrant of eviction (行使驅逐令)
: 執達吏要將驅
逐令上所列佔據樓宇的人驅離, 然後將佔有權歸還予勝訴方。
exhibit (展品)
: 於審訊或聆訊進行中向法庭呈交及展示的紙張
或其他物品, 一經接納, 便會登記作為識別或被批准成為證物。
ex parte (單方面的)
: 對單方面提出或予以批准的控訴, 命令, 動
議, 申請, 要求, 呈遞等, 只對一方面構成利益。 此種作為只為
了, 代表了, 由單方面提出而予以處理。
garnish / garnishment
(扣押 / 扣押令) : 將欠債人的部份薪金或其
他財物予以扣押 (奪取) 以償還債務。 扣押方向第三者, 例如銀
行或一名僱主發出通知, 將屬於欠款被告人的部份物品予以收
起, 向法庭作出申佈, 並依照法庭所給予的指示處理。
guardian ad litem (法定監護人)
: 在一宗法律訴訟中由法庭指派
作為不能處理本人事務的未成年或成年人士的代表。 被指派
人士不必是律師。 法定監護人只就某一宗訴訟裡作為監護人,
並有責任進行訴訟, 及對收回的款項負責。
income execution
(扣押薪資) : 一項法律上執行判決的行動。 要
執行判決, 勝訴債權人可要求法庭發出命令, 飭令相關單位將敗
訴人的財物扣起, 以便滿足判決。 扣押薪資, 或「債權扣押」,
法庭可以命令將敗訴人部份的工資或其他財物的某一數字予以
扣起以便滿足判決之金額。 這項手續有時需要一段時間以遞
增方式完成。
index number
(案件編號) : 由法庭區書記所發出作為分辨案件的
一個號碼, 民事法庭的收費為 $45 元。
infant's compromise
(未成年人士協定)
: 一項民事或動議程序, 為
未成年人士索償的妥協向法庭取得同意。
information
subpoena (資料性傳票) : 一式法律文件, 向某人, 某公
司, 業務, 或敗訴人本人就其財物所在的問題予以回答。
inquest (單方審問)
: 若訴訟一方未有出庭或予以抗辯, 在不涉及
陪審團的情況下予以審問, 並在完成舉證後, 為索償所受損失的
判定賠償金額。
interpreter
(傳譯員 / 翻譯員) : 在司法進行時宣誓為口頭或書面
語言作出翻譯的人。
interrogatories
(審問) : 由訴訟雙方的一方提出的書面問題送交
對方, 而對方必須予以經宣誓後的答覆。
judgment (判決書)
: 法官的最終判決。 對控辯雙方的權利與義
務所作出的決定。在一宗法律訴訟中, 法官可以指引將訴訟撤
銷, 命令支付某一數字金額, 或是指引一方或多方作出一些行為。
judicial hearing officer
(JHO) [聆訊官] : 一位曾在統一法制系統內
曾任法官或在法庭內存有紀錄的法官。
jurisdiction (司法權)
: 法庭就地點, 事故與及所受限定的金額
案件作出及給予決定的權力。 要聆訊及為案件作出決定, 法庭
必須同時具有「對個人的司法權 」及「對有關事故」的司法
權。 對個人的司法權是指法庭對案件中訴訟雙方的權力。 對
有關事故司法權是指法庭對訴訟案件的類別和等級的權力。
jury demand (要求陪審團審訊)
: 任何一方提出由陪審團進行審
訊的要求。 提出由陪審團進行審訊需要辦理一些指定手續, 包
括了向書記處呈交書面要求和繳付費用。 辦理要求陪審團的
手續在時間上有所限定。
jury instructions (向陪審團予以指示) : 法官給陪審團的指示。
legal holidays
(法定假日) : 包括了每年的以下日期 : 小馬德路金
日, 林肯誕辰日, 華盛頓誕辰日, 國殤紀念日, 國旗日, 獨立紀念
日, 勞工節, 哥倫比亞日, 選舉日, 退伍軍人日, 感恩節和聖誕
節。 假日遇上是星期天時, 除國旗日必定是在星期天外, 遂假
日便順延一天。
liability (責任)
: 需要負起的義務, 或循序履行, 或不能作出受禁
止的行為; 金錢上的欠款; 或根據法律在行為上負上責任; 或因
構成他人受傷所需負的責任。
marshal (執達吏)
: 美國的一種警務人員, 其職責是執行美國法
庭的程序, 與警官的職責非常相似。
marshal's
notice (執達吏通知書)
: 由執達吏向收件人發出的通知
書, 聲明在若干期後予以驅逐。
mediation (調解)
: 透過公正的第三者所引導的討論以促進將訴
訟和解。 除非與訟雙方簽署了和解協議書, 調解的結果不具約束力。
minutes (議事紀錄) : 在法庭內所發生一切事項的紀錄。
mistrial (流審)
: 在達成裁決前因特殊情況, 例如可導致推翻判
決的嚴重不當行為或陪審團意見分歧而予以終止或宣佈無效的
審訊 – 這並不代表是對任何一方作出了判決, 只表示了審訊
失敗。
motion (動議)
: 通常都是以書面方式在案件進行審訊前或審訊
後向法庭提出要求。
motion
to reargue or renew (動議重新辯論)
: 一項向法官提出的
申請, 企圖說服法官其所作的判決有誤, 因法官對事實或所引用
的法律根據在理解上有錯誤, 或因握有可導致更改以前判決的
新證據, 並具有為何有關證據未能在較早前呈交的良好理由。
moving party (動議方) : 向法庭提出要求的一方。
nonpayment
proceeding (欠交租金提訴)
: 由房東發起的法庭訴訟
以收取未繳房租, 與及在房客未能繳付欠租的情況下予以驅逐。
notarize (公證)
: 由地保官在文件上簽署及蓋章證實文件上簽名
的真實性。
notary public
(地保公證) : 經紐約州授權主持監誓, 文件認證與
及見證簽名的真實性的人士。
notice of
appeal (上訴通知書) : 向訴訟對方發出對法庭程序提出
上訴的通知書。 該通知書必須在登記通知書上註明送交判決
書或判令日期三十天內送交對方。
notice of
claim (索償通知書) : 任何人士向市政府機關, 官員或僱
員提出索取賠償時所需要向市政府或公營機構遞交導致其遭受
損失的文件。 索償通知書在事故發生後的短期內知會市政府
或公營機構其索償的理據, 並必須在提出訴訟前依時發出予市
政府或公營機構。
notice of
entry (登記通知書) : 附有送交文件宣誓書聲明已將所
附帶登記妥當的法庭命令或判決書向訴訟對方送交。
notice of
motion (動議通知書) : 向法庭及你的訴訟對方發出的通
知書, 載明動議在何時及何地進行聆訊, 列明所提要求, 要求理
據, 並附帶一系列輔助動議理據的文件清單。
notice
of petition (訴狀通知書) : 由原告人書寫交予答辯人的通
知書, 列明法庭何時聆訊附帶的訴狀事項。
nunc pro tunc
(追溯過往) : 現時所作考慮, 當作事件於較早時期
發生; 追溯有效期。
objection (反對) : 訴訟中一方在另一方作證或試行呈交證物時正式提出的抗議
order (命令) : 由法官發出的口頭或書面命令或指引。
order to show cause (陳述理由令) : 通常書訴與訟的其中一方擬訂及呈交法庭, 由法庭作出書面指引, 將原來所需向對方遞交動議的時間縮短。 有些情形下, 陳述理由令會作出指示, 在法庭就該動議進行聆訊前, 訴訟雙方停止某些指定行為。
party (訴訟方)
: 在法律事件, 交易行為或程序中有直接利益關
係的人士。
Personal Appearance Part (親自出庭法庭) : 民事法院的法庭之一, 責聆訊訴訟一方或雙方都沒有代表律師的案件. 此法庭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將監督所有的研討, 證詞, 及在一些地區中兼併處理動議事務, 甚至進行審訊
petition (請願書)
: 在特殊或簡易程序案件中, 在法庭所登記類
似投訴的文件, 註明請願人向法庭及答辯人所提出的要求, 並將
之送交答辯人。
petitioner (請願人)
: 在特殊或簡易程序案件中, 由填寫正式申請
書提出起訴的人, 要求法庭作出舒緩的決定。 在民事起訴中亦
稱原告人。
plaintiff (原告人) : 提出控告的一方。 在簡易訴訟中被稱為請願人。
pleadings (申辯) : 投訴或訴狀, 答辯及回覆。
poor person's
relief (貧窮人士舒緩政策)
: 當訴訟的一方無力承擔
法律訴訟的費用時, 法庭方面可批准該訴訟人不必繳付法庭費
用而進行訴訟。
proceeding (案件程序)
: 法律訴訟中的其中一種。 在房屋法庭,
欠繳租金的案件追討逾期未繳租金; 逾期居留案件則為收回樓宇。
proof of
service (送件證明) : 於法庭登記, 證明經已向在訴訟中
的人士及機構按規定送交的文件, 其中包括了將法庭文件派送
人的送件宣誓書, 與及一切與案有關的文件例如郵局收據及/或
收件人的簽收證明。
pro se (自辯) : 未有聘請律師的一方, 由自己出庭親自辯護。
record (記錄)
: 由指定的適當人員就法律訴訟進行期間所記錄
的一些行為, 法庭程序或交易事項的書面紀錄, 並予以永久保留
作為證據。
referee (法庭委託的仲裁人)
: 法庭指派人員將未經審訊的案件
先行錄取證供, 聆訊雙方的理由, 然後向法庭作出報告。 法庭
委託的仲裁人是具有司法權的官員, 相等於為法庭提供服務的
肢體。
relevant (有關的)
: 與欲證明或推翻的事項在邏輯上具連接關係
的。
replevin (追回物品的訴訟)
: 由原擁有物品的人所提出的訴訟以
索回被不當方法取去或扣押的物品。
reply (答辯)
: 在被告人回答中帶有反索償情況時, 原告人對被
告人反告所作的答辯。
requisition
(要求) : 索取某些物品的要求, 例如法庭紀錄, 法庭傳
訊文件或審案錄音帶等。
respondent (答辯人)
: 在法庭已登記的訴訟, 對被指控事項正式
提出回應的人。 在民事訴訟中亦稱被告人。
restore / reinstate
to calendar (重排審訊日期)
: 將案件恢復為進行
審理狀態。
seizure (依法沒收)
: 經法律授權的人將已判決敗訴或可能敗訴
的人的財產, 物業或私人物品物予以沒收保管, 作為保證或出售
以便償還判決金額。
self-represented litigant (自我代表的訴訟人) : 沒有聘請律師而自行親身出庭的訴訟人, 亦稱為自我代表訴訟人
service
of process (送交法律令狀)
: 將法律文件送交給被告人或
文件上指明的其他人士。 必須送交的法律文件包括傳訊書, 投
訴書, 訴狀書, 陳述理由令, 傳票, 退佃通知書及其他所需文件。
送遞文件需按法律指定的手續辦理。
settle the minutes (認定審案紀錄) : 確定法庭審訊謄本的程序。
sheriff (警長)
: 個別地區的當地法院執法官員。 在其他的司法
領域中, 警長是該區的主要執法官員。
standing (地位)
: 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利, 或是透過司法履行責任
或權利。
statement
in lieu of record on appeal (上訴時取代紀錄的聲明)
: 在
上訴時由控辯各方所擬就的聲明, 列出需上訴庭覆核的問題, 並
就相關問題呈交有限度的紀錄以便作出決定。
stay (延緩)
: 將審訊進程, 起訴行動或執行命令或判決予以延後
或停止。
stipulation
of settlement (和解協議書)
: 訴訟各方及/或其律師解
決紛爭的正式協議。
subpoena (傳票)
: 法庭發出的文件, 強令證人在聆訊期間作證或
呈交紀錄。
substituted
delivery (代替遞送) : 將驅逐通知書交予該單位的應
門人士, 只要該人是居住在或受聘於該單位, 年齡適中及具適
當的判斷力接收該文件。
sum certain
(確定金額價值) : 根據合約, 借據, 法律等判定的賠
償金。
summary judgment
(簡易判決) : 對事情的真實性無須求證而作出
的判決。
summons (傳訊)
: 原告人在設定的表格上填寫的通知書, 送交給
被控告的人, 飭令該人等必須在限期內就附帶投訴書所列事項
作出回應。
testimony (作證) : 證人或訴訟人經宣誓後所給予的口頭聲明。
transcript (謄本)
: 所有法律程序進行時的逐一字句記錄, 包括了
審訊期間的作證, 聆訊及錄取口供。 謄本可向法庭記錄員訂購,
但必須繳交訂購費用。
trial (審訊)
: 於法庭內向具合法性的爭辯方予以正式審查以便
為有關事項作出決定。
trial de novo (重審) : 重新審訊 [請參考: 22NYCRR 28.12]
turnover proceeding
(交回財物訴訟) : 已作出判決後的聆訊, 由勝
訴人提出證據證明敗訴人 (或持有敗訴人財物的第三者) 擁有
足以償還或部份償還判決金額的金錢或財物。
undertaking
(保證) : 在法庭存放一筆金錢或將債券給法庭予以
登記。
use and occupancy (使用和佔有費)
: 佔用者向房東繳付費用換取
樓宇的使用和居住權。 佔用者並非房客, 或許曾經是房客, 但
房東與房客的關係經已終止。
venue (場所)
: 在法庭管轄下進行訴訟的地方。 例如, 民事法庭
的案件可被安排在曼克頓, 皇后區, 史登頓島, 布朗士或布碌崙
的場地舉行。
verification
(鑑定) : 透過宣誓確定訴訟, 帳目或其他文件的正確
性, 真實性或可靠性。
voir dire (審核)
: 由律師, 控辯任何一方提出申請, 或由法官對可
能被挑選為陪審團的成員進行問話, 以確定其中任何人應否透
過查證或反對, 從而決定是否不合資格或應被剔除。
witness (證人) : 對所看見, 聽見或觀察所得的事給予作證。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