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訊 (只供非律師參考)
研訊乃聆訊的一種, 目的為決定一宗案件中所承受損失的金額。 在研訊時, 只有原告人在場, 因被告人沒有答辯或在案中出庭。 在研訊的過程中, 原告人必須就所指控事項提出證明以滿足法官。
若閣下自行代表自己並已提出控告, 企未有接獲被告人的答辯, 同時賦予被告人答辯的時間亦已過期, 閣下伊可要求法官就你的索償進行研訊了。
除非給予被告人的答辯時間已經逾期, 否則是不會舉行研訊的。 如果被告人是以親手送遞被派送文件時, 被告人有20天的時間作出答辯。 如被告人是以除親手送遞以外的方式被派送文件時, 則由原告人登記傳令和控訴書的送遞宣誓書起算共有三十天的時間作出答辯。
除非閣下經已將案件中的另行通知書送交給被告人, 案件是不會就追收債務而舉行研訊的。 在登記判決的最少二十天前, 必須將傳票及控訴書各一份放入一個註明「私人密件」的信封內郵寄給被告人。 信封上不得載有涉及被告人遭受控告的標記。 閣下需要為另行寄發的郵件填寫送遞宣誓書, 並且帶備前往進行研訊。
如果被告人沒有依時答辯, 而閣下亦沒有代表律師時, 你可以透過填寫一份研訊要求表格向閣下辦理控訴的法庭予以登記提出研訊的申請, 或者閣下可點閱研訊申請直接以電子郵件向法庭呈交申請。 如果閣下以電子郵件申請研訊, 你將會被郵寄通知出庭日期。 若然閣下不能肯定被告人是否沒有答辯, 閣下可向書記處查詢。 請點閱地點找出在貴區應往那裡。
到了出庭當日, 緊記要提早到步, 以便有足夠時間接受金屬探測器的檢查。
直接前往審訊室等候叫喚你在法庭日程上的名字, 並於聽到自己名字時答以準備妥當。
當你謁見法官時, 你便要像在進行審訊般根據控告書中所指控事項提出證據。 例如, 若你正尋求取回一筆欠款, 你必須出示被告需為該債務負責及債務是如何產生的。 要達到此目的, 你可以呈交被告人開出的欠單作為證物, 並作證說仍未收到還款。 肯定帶齊所有的證物和證人前往法庭為索償作證。 欲知更為詳細, 請開啟 “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如何在一宗民事案件中審訊或辯護”並閱讀有關審訊的章節。
進行研訊後, 法官會作出決定, 並根據所呈交的證物作出判決的指示。 法官可以賞給原告人勝訴判決。 判決可以指出應繳付的一個金額, 或是指令某一方要作出某些事。 如果判決是研訊後作出的, 原告人必須要求書記將判決進行登記, 以便可開始執行判決。 請點閱登記民事判決認識更多此手續。
請緊記在研訊中向法庭提供的證供是沒有另一方在場就其真實性提出反對的。 如果在登記了判決後, 被告人是可以採用動議或是陳述原因令的方式解釋缺席乃非其本人可控制的, 及對案件具有抗辯理由, 法官便可能會將判決撤銷, 並將案件重納於日程而准許憑藉案情進行審訊。 請點閱撤銷判決以便知道更多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