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判決款項
被賞以判決的人被稱為判決償權人, 而欠下被賞金額者則被稱為判決負債人。
要開始收取判決款項, 你應直接與負債人或當負債人由律師代表時, 則透過負債人的律師聯絡, 要求交付判決的金額。 倘若判決負債人不予支付時, 你便有權採取收款的行動了。 這包括了以下的一項或多項方法 :
- 查封工資及或銀行帳戶,
- 扣押, 奪取及或出售房產及或私人財物, 包括汽車,
- 若然索償案乃根據判決負債人所擁有或使用的車輛而提出時, 禁制車輛辦理登記或是辦理駕駛執照,
- 撤銷, 暫停或拒絕任何辦理商業牌照的續期或許可證的申請,
- 透過州檢察長提出虛假或非法營業的調查及起訴, 及
- 如有未付之索償金時, 處以未繳完之判決款額的三倍懲罰, 另加律師費。
你可自下述收取判決款項節中得以閱讀這些收款方法的資料。
你可能需要執法官員的幫助的。 執法官員可利用法律所賦予給他或她的權力收取欠你的款項。 要知道更多有關執法官員, 請繼續閱讀下述。
執法官員分為二類 : 紐約市僱員的警長及並非由市府聘請但獨立工作的執達吏。 每一地區都有一名副警長, 但有許多的執達吏。 你可開啟執達吏名單取得一系列紐約市執達吏的名字和聯繫方法, 或可向書記索取執達吏名單。 你應與判決負債人擁有財物地區的執法官員聯絡。 如果你不知道判決負債人在那裡擁有財物, 則可與判決負債人所住地區的執法官員聯絡。
當與執法官員聯絡時, 請告訴他或她向法院領取一份 ‘執行令’。 該執行令讓執法官員可以取去判決負債人的財物或金錢。 在執法官員向法院領取執行令前,
他或她必須知道判決負債人有些甚麼財產, 與及何處可以找到這些財產。 提供這些資料是你的責任。 沒有你的協助, 執法官員是不會偵查判決負債人的財物的。
你可能需要支付一些費用換取執法官員的服務。 例如, 你必須先行支付執法官員的哩程費用作為對財物行刑之用, 或是預付五十元作為收入行刑之用。
有些時候這些費用可以加諸於判決款項上, 由判決負債人支付。 同時, 如果你在聘請了執法官員後與判決負債人達成和解, 你已支付的費用不能收回, 而且要負責將和解金額的5%付給執法官員。 就算你未有得到執法官員的協助而討論和解, 亦以同一方式辦理。
閣下可利用訊息傳令來找判決負債人的財產。 訊息傳令是一份向一名人士, 一家公司, 其他商號或判決負債人本人發出的法律文件, 要他或她就判決負債人的財物所在作出回答。 訊息傳令分為二部份 : 法院指令證人就所呈交的問題提出答案, 與及有關財產的問題提供答案。 訊息傳令可派送給判決負債人或任何閣下認為對判決負債人財產有資料的人士, 公司或商號。 這些舉例有僱主, 銀行, 房東, 或是電話或其他設施供應商。
法庭收取三元的費用提供訊息傳令及擬定的問題。 閣下亦可於法律文具店購買所需表格, 或從法律表格書籍中影印所需表格。 這些都可以在所有的法律圖書館中找得到。 訊息傳令必須由法院書記簽署, 因此, 在任何情況下你都必須前來法院。 要知道在貴區應前往那裡, 請點閱訊息傳令。 表格簽署後, 閣下必須將訊息傳令, 二份書面問題, 與及一個已寫上自己地址及貼上足額郵票的回郵信封以掛號或認證郵遞, 要求回條的方式派送給你向其索取資料的人士或行號。 要知道更多有關如何可適當地派送傳令和取得送遞宣誓書, 請點閱送遷訊息傳令和送遞宣誓書指引。
增加收取判決款機會的簡單方法是知道判決負債人擁有儲蓄或支票戶口的銀行名稱和地址。 要得悉這些資料的其中一種方法便是覆查你自己或是友人曾經簽發給他或她的作廢支票的背面。 有了這些資料, 執法官員便可扣押判決負債人的帳戶, 利用其中的款項償還判決款。
你向執法官員提供了判決負債人的財產資料後, 執法官員便可派送一份禁制令給予銀行或其他欠下判決負債人金錢的人士或商號, 然後最終將金錢取去。 如果該判決負債人乃受薪人士, 執法官員仍可自其薪金中取去一部份以償還判決款項。
閣下亦可向車輛管理局查詢判決負債人是否擁有車輛。 請開啟 DMV 查看紐約州車輛管理局之網頁以便知道更多資料。 如果判決負債人擁有一部汽車, 執法官員便可將車取去, 並將之售出作為償還你的判決款項。 你必須通知執法官員車輛的型號, 年份, 車牌號碼及車輛的所在地。 若然判決負債人以貸款購車時, 則於賣出車輛後而在閣下獲得還款前, 需先償還貸款。 另外, 你還需事先繳付拖車及停泊費予執法官員。 這類費用可達 $150元或以上。
你也有權暫停判決負債人的駕駛執照。 如果你的小額索償乃基於判決負債人所擁有或使用的車輛, 車輛管理局可以暫停判決負債人的駕駛執照及登記權利, 直至判決款項付清為止。 判決的款項必須為一千元或以上, 並且必須已超過了十五天未有支付。 書記會給你更多有關此方法的資料, 或者你可點閱 DMV 查看紐約州車輛管理局的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