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缺席判決
如果你在民事法庭被控告, 而因閣下的缺席作出判決被判以敗訴, 即是閣下未有出庭為自己辯護, 閣下可尋求將判決撤銷 (作廢)。 如果你不能肯定是否已有閣下敗訴的判決, 你可點閱地點找出在貴區應往那裡查核。 不過, 如果你的薪金已遭扣除, 或是閣下的銀行戶口已被凍結, 或是你已收到執達吏的通知書時, 你便很可能經已有了敗訴的判決, 而你應前往法院索取一份副本, 並繼續閱讀本欄。 若然你發現仍未有判閣下敗訴的判決, 你便應立即辦理一份答辯了。 請開啟案件答辯取得更多資料。
要撤銷一項缺席判決, 閣下應填寫一份陳述原因令。 陳述原因令是一份由法官簽署的法律文件, 飭令另一方出庭及 “展示原因”, 即給予充分的理由為何不應將判決撤銷。 閣下必須填妥陳述原因令的支持宣誓書, 就閣下沒有出庭提供解釋, 例如是閣下從未收到案件的通知, 或是閣下患了病; 再者, 閣下必須就被控告事項提出辯護的解釋, 例如閣下沒有欠所稱的款項, 或是所購物品為不良品。 要知更多手續上的資料, 請點閱陳述原因令。
若法官將缺席判決撤銷了, 你便必須為證明閣下的案情作好準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