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院的法官均由選舉產生, 任期為十年。 共有120名民事法院法官, 其中約有50名駐守於民事法庭, 其餘的當選民事法院法官則駐於其他法庭, 包括刑事法庭和家事法庭。 許多亦作為高等法院之署理法官。 在一個選區當選的法官亦可被委派至另一區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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