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
在雙方均已就叫喚日程回應後, 案件被視為已作好進行審訊的準備, 訴訟各方便會被遣往法官或仲裁員處進行審訊。 原告人要負上舉證要求賠償或所蒙受損失的責任。 由原告先行陳述案情。 於宣誓成為證人後, 原告人便作證講述案情。 一切的文件和其他證物都應在此時呈交。 當原告人作證完畢後, 法官或仲裁員或被告人均可提出一些問題以便澄清事故。
其他的證人亦可提出作證以支持該索償, 同時亦須接受問話。 任何知悉閣下某些案情的人士皆可於聆訊時作證。 舉例而言,
曾目睹事發經過的人, 或是對閣下所索償事項有特殊或專業知識及經驗的人都可於聆訊時作為證人。 所有證人都必須宣誓或確定他們所說的都是事實。
原告人呈交一切支持案情的證物後, 被告人將會作出宣誓, 然後訴述他/她的案情。 被告人可以呈交文件及其他證物, 亦可召喚證人為其作證。 被告人及/或任何的證人都可由法官或仲裁員及原告對其發問。
在聆訊時, 法官或仲裁員應判斷被告的真正業務名稱。 若然商號的法定名稱與閣下的索償通知書不符時, 可要求法官交由書記將索償通知書上的名稱更正。 如果你獲得一項判予商號敗訴的判決, 有了正確的法定名稱對你收取款項方面是會較為容易的。 相反地, 如你所擁有的名稱不正確時, 便不可能收到判決款項了。
如果閣下是原告人, 收集被告人財產的責任便屬於你自己的了。 即是, 被告人所擁有的財物。 遇到閣下接到勝訴判決而被告人沒有付款時, 你便需要知道被告人財產的資料以便可幫助收取判決款項。 欲知更多有關此事, 請開啟收取判決款項。
在進行聆訊期間, 你可以要求法官或仲裁員向被告人詢問有關其財產狀況。 被告人的財產包括財物, 例如可供償還你的判決的汽車, 房屋或錢財。 法官或仲裁員可以盼令被告人在償還閣下獲賞的款額前不得出售或送贈該等財物。 你亦可查詢被告人是否持有營業執照, 與及屬那一家市府機關所發出的執照。
原告及被告均已呈交 全部證物後, 法官或仲裁員經常會保留判決, 而將判決結果在聆訊後郵寄給原告和被告。 在一些案件中, 法官或仲裁員會於聆訊後立即作出宣判。 欲知更多審訊後的判決, 請點閱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