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在法院之民事法庭和房屋法庭之外, 紐約市民事法院另設有小額索償法庭。 小額索償法庭乃一簡單, 費用低廉與及非嚴肅的法庭, 讓各界人士可以不必聘請律師而提出金錢賠償的控告。 原告或被告人均可選擇聘請律師, 但並非必要。
小額索償法庭擁有上限至$10,000的司法權。 索取$10,000以上的賠償不可以在小額索償法庭提出控告, 而必須在法院的民事法庭或其他法院提出。 不得將控告$10,000以上的賠償 “分拆”為二件或以上的案件以乎合$10,000限額的規定 (即提出一項$10,000及另$1,500的案件作為追討$11,500的損失)。
在小額索償法庭辦理的案件種類繁多, 但只能在金錢上要求賠償。 例如, 不可以在小額索償法庭提出控告強迫某人或某行號為受損壞物品作出修理, 履行刊在廣告的諾言, 或索取因痛楚和受苦的金錢。 在小額索償法庭最常見的案件包括了以下各類 :
1. 汽車, 其他的私人財物, 房產或個人所受的損傷。
2. 未能提供適當的修理, 服務, 貨物或貨品。
3. 未有退回保證金, 財物, 押金, 或貸款。
4. 未有就已提供的服務付款, 薪酬, 保險索賠, 租金, 佣金, 或繳
付貨款。
5. 未有遵守租約, 合約, 保證或協議條款。
6. 遺失行李, 財物, 缺席工作崗位, 或使用財物。
7. 不能兌現或已停止支付的支票。
在小額索償法庭所提出的案件自動編排於法院之夜間日程, 以便大多數的人可不必曠工以提出控告訴。 同時亦設有日間的時段以方便那些不能在晚上前來的人士。 小額索債法庭的案件大多數由義務的仲裁員予以判決。 不過, 任何一方皆可選擇由一名民事法庭的法官就案件進行聆訊。
不得利用小額索償法庭對他人進行騷擾。 當一名提訴人不斷及失敗地以同樣的索償向一名被告提出控告時, 最終提訴人有可能會被法院頒令否決其使用小額索償法庭追討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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