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法庭
決議法庭是房東和房客可以在法官或法庭律師面前討論他們之間的糾紛, 從而達成和解的法庭。 提出動議或陳述原因令也可在這裡辦理。
決議法庭由一名法官在二名法庭律師, 一名書記及一名庭警的協助下審理案件。 庭警穿著制服, 在法庭內維持秩序。 書記坐在法庭前方的書桌上, 為閣下解答有關法庭日程和法官規則的各項問題。 原本是律師的法庭律師則協助法官。 除此之外, 義務的法庭代表亦在場幫忙。 法官坐在法庭前的議事席上聆聽動議和案件, 與及審查協議書及陳述原因令等。
每一決議部門都有其規則張貼於牆上, 亦可向法庭書記索取。 閣下亦可點閱開啟部門規則查看。 按照各部門的規則, 閣下必須安靜地向法庭書記或庭警報到, 或是靜候閣下的案件被召喚。 倘若閣下需要翻譯人員, 請告訴法庭書記。
閣下的案件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被分配至房屋法庭以下各部門 :
本市部門
合作公寓 / 康斗部門
紐約市房屋局部門
房屋維修 (HP) 案件 [強令進行修理案件]
當宣召案件時, 案件中的房東和房客或其律師會與法官或其法庭律師會晤研究案情。 若閣下並非案中署名的房客或房東而只是代表到庭, 請告知法庭人員。 若閣下是房客而閣下單位需要修理時, 可要求進行檢查。 若閣下是房東而有關修理均已辦妥時, 亦可要求予以檢查。 閣下可點閱開啟要求檢查參閱民事法庭的表格。 如法官批准進行檢查, 閣下日後仍需返回法庭。 閣下的案件可由律師作為代表。 如果需要時間聘請律師,
今天並未備妥所需文件, 或者閣下因其他理由並未準備妥當, 可以提出要求另擇日期回來法庭。 這被稱為延期聆訊。 倘若房客經已兩次要求延期或該案件在法庭經已超過三十天, 在房東的要求下, 法官可以命令房客日後把房租存放於法庭。
當閣下正在等候案件被召喚時, 必須保持肅靜, 正如閣下案件被聆訊時閣下希望其他人保持肅靜一樣。 法庭內的其他人亦應受到同樣的禮貌對待。 若閣下案件中的對方或其律師來到你身前, 於法官或法庭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 閣下可以不必與對方交談。當然, 在自願的情形下, 閣下亦可選擇步出審訊室外與對方或對方律師交談。 在閣下離開法庭前, 每一宗案件都會經過法官或法庭律師的研討。
個別區域都設有調解作為代替由法官為案件作出判決。 在進行調解時, 由一名經過專業訓練的中立人士與訴訟各方坐下, 每一方都有機會陳述各自在爭議事項中的立場, 並互相聆聽各方的闡述, 從而透過調解達成互相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一切和解方案都會經由法庭覆核。 經調解後仍未能解決時, 案件會被發還至決議部門。 並非所有案件都適合進行調解的。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調解, 請開啟透過調解解決紛爭網頁。 倘若閣下擬由調解員處理閣下的案件, 請通知法庭書記, 或在回應宣讀法庭日程時予以回答。
當召喚閣下的案件時, 法官或法庭律師會與閣下進行討論, 嘗試可否將案件和解。 進行討論後, 倘若房東及房客可以達成和解協議, 則會擬寫一份名為和解聲明書供房東及房客雙方閱讀後簽署。 任何人均不得強迫其他人將案件和解或簽署協議書。 如不同意和解條款時, 任何人都不應同意將案件和解。和解聲明書對房東及房客均具約束力。 在和解聲明書中, 房東及房客可能同意在某時間內作出某些行動, 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自己在協議所承諾的事時, 後果可能會相當嚴重的。 因此, 在 達成協議時, 必須肯定自己能夠履行自己已同意的條款。
又或者在經過討論, 房東及房客雙方都不能達成協議, 除了原本安排在房屋保養部份的案件仍然由該部門進行審訊外, 其他案件會被轉介往房屋法庭名為審訊部門的另一部份進行審訊。
該部門可能在即日予以審理, 或會根據法庭的日程或法官是否認為該案件經已準備就緒進行審訊而另行擇日審訊。 閣下可開啟如何為房東及房客的審訊作出準備網頁以了解更多有關審訊的知識。
倘若至此仍未能解答閣下的問題時, 請閱讀我們的法律與程序資料的章節以增加對其他房屋法庭程序的認識。 在法庭亦設有公眾資源中心以便免費取得更多資料。 請開啟資源中心網頁查看辦公時間。
在某些區域中亦設有免費的兒童中心, 閣下如有案件在法庭進行時, 可將孩子寄放於兒童中心內。 如需有關資料, 請開啟兒童中心網頁查看。
如欲觀賞決議法庭的錄像帶, 請點閱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