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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反鎖



如果你已合法地佔據一個單位最少三十天 (不論是否有租約), 你都不 應在沒有法院命令給予佔據權判決驅逐令判你敗訴前遭受驅逐。 這是違反 “非法逐離寓所法例”與及是一項罪行。 閣下可點閱非法驅逐查閱有關法律。

如果你在沒有法院頒令而已被強行或非法地被反鎖於寓所外, 你應首先致電或前往當地警局尋求協助。 若然警察不能幫忙時, 你可以在房屋法庭提出一項控訴要求 “重納佔據權”, 意思是被重置於寓所內。 你必須立即前來法院提出一索名為 “非法反鎖” 的案件。

如果你是遭到執達吏根據法院的命令判決而驅逐, 則不屬非法反鎖。 不過, 你仍然是可以尋求被重置回單位的。 請點閱重納佔據權查詢如何進行的資料。

若然你已被非法地反鎖於寓所外, 請點閱地點查找在貴區的何處可以辦理重納佔據權。 到了法院, 你要填寫一份支持陳述原因令訴狀書。 在你的宣誓書內, 你必須要指出你被錯誤地逐出寓所之外。 帶同文件會有所幫助, 例如租約, 租金收據, 用戶單據與及寄至該單位給你的郵件。 書記會為你填妥的訴狀書見證, 發給一個聆訊日期, 與及將文件呈交法官。

如果法官簽署了你的陳述原因令, 你必須向出納繳交費用以取得一個案件編號。 該費用必須以現金, 保兌支票, 匯票或銀行本票支付。 私人支票不予接受。 你可點閱法院費用查找簽發訴狀書的費用。 倘若你負擔不起費用時, 你可以低收入人士身份申請進行。 欲知更夕詳情, 請點閱低收入人士舒緩

你必須按照陳述原因令上指示將訴狀書派送。 你必須於通常在一兩天內的聆訊日按照顯示的時間和審訊室返回法院。 在聆訊當日, 帶同你的文件, 送遞證明及其他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