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代表
在所有的法院案件中, 閣下都有權自我代表進行訴訟的。 在法庭中自己代表自己的人被稱為 “自我代表 (Pro Se)” 或 “自己代表自己” 的訴訟人。 Pro Se乃拉丁文, 意思為 “為自己”。
在一索法律訴訟中代表閣下自己並不是一個容易的決定。 在決定自己代表自己前, 請閣下問一問自己是否應該更為善用自己的時間和金錢, 諮詢或應聘請一名律師, 既懂得法律而又能夠給你提供應該要做些甚麼, 如何做, 與及爭取閣下希望得到的東西的機會。
法院僱員可以為閣下提供寶貴的訊息。 不過, 可以提供的訊息是受到限制的。 法院不得向你提供法律意見, 因此閣下可能有興趣找尋法律幫助。 請使用本網頁所載有用的網頁聯繫獲知更多關於自我代表方面。
請注意 : 有限公司必須由律師代表出庭 (CPLR 321), 意思為當訴訟人為一家有限公司時, 案件必須透過律師提出控告或者答辯, 並處理案件中的一切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