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紐約區之無過失初步研討
自2006年1 月2日起, 根據保險法 § 5106(a) 及 11 NYCRR第65法庭由提供醫療服務者向承保人索償已為投保人提供服務 (無過失案件) 之損失, 所有在紐約區民事法院登記的案件必須按照 22 NYCRR 208.9條例發出初步研討的通知。 這些研討應於發出聯合訴訟之45天內提出。 在初步的研討會中會訂定一個搜尋資料的時間表, 同時亦選定遵從條款研討會的日期。
發出聯合訴訟的45天內, 代表原告的律師必須派送一份要求召開初步研討會CIV-GP-130表格給予被告人。要求召開初步研討會的正本必須連同派送給被告的送遞宣誓書和貼上郵票, 註明各訴訟人地址的明信片向法庭書記辦理登記。 本表格可藉點閱要求召開初步研討會取得, 或向位於 111 Centre Street之紐約區民事法院118室書記處索取。
呈交要求召開初步研討會表格後, 初步研討會便會安排在第27法庭召開, 而訴訟雙方則會以明信片發給通知。 有關案件亦會刊登於紐約法律日記中。
在第27法庭所舉行的初步研討會中, 會頒佈一個搜尋資料的日期, 此搜尋資料的頒令會含有一個由訴訟雙方返回進行遵守條款會議的日期。
若訴訟雙方在初步研討會會期前已就作出了和解, 訴訟雙方可以遞交一份初步研討會及尋求真相頒令的聲明書, 即CIV-GP-131表格, 而不必出席會議。 如果訴訟雙方完成了搜尋資料的手續, 或是在初步研討會日期前就搜尋資料
的日期作為聲明, 以CIV-GP-131表格, 並附同貼上郵票, 填上原告人及被告人律師地址的明信片一起遞交, 作為訴訟雙方關於遵守條款會議日期的通知, 便不必出席會議了。 要獲得此表格, 請點閱初步研討會聲明書及搜尋資料頒令。
召開了初步研討會後, 若案件仍未能和解時, 便將會在第28法庭舉行遵守條款研討會。 在該會議中, 法官可能會就適當的舒緩作出頒令。 若所有的搜尋資料手續都已完成, 訴訟雙方可能會被指示辦理一份進行審訊的通知。
如果案件已編訂日期於第28法庭舉行遵守條款研討會, 而訴訟雙方就案件作出和解, 可以在返回法庭日期當日或之前以CIV-GP-132遵守聲明書及頒令條款的表格向第28法庭的書記辦理登記。 於CIV-GP-132表格登記妥當後, 便不需再出庭了。 要獲得此表格, 請點閱遵守聲明書及頒令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