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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York StateUnified Court System

登記民事判決
(律師適用)


概況
缺席判決
審訊, 仲裁, 研訊或頒令後之判決
自我表白所作判決
按聲明書判決
律師費
利息
訴訟費用
其他費用條款
所支付費用
判決清單

 

概況

代表勝訴方的律師必須準備一份判決書呈交給判決書記進行覆核。

閣下可呈交自備的表格或是一份法律文具店的標準判決表格 (例如是Blumberg B319用作缺席判決, 或是B323用作審訊或研訊後的判決), 或者可以點閱判決申請下載一份民事法院表格。 如果閣下在判決登記後欲得到一份相同的副本, 你應就判決書連同已具地址及貼上郵票的信封遞交另外的副本。

有數種不同的情形下可以辦理登記判決的 :

․ 缺席, 因沒有答辯或出庭方式
․ 經審訊, 仲裁, 研訊或頒令後
․ 承認控罪方式
․ 根據聲明書方式

繼續閱讀以下可知道更多有關登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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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

NYCCA第 1402章授權在符合CPLR 3215所規定的情形下可登記缺席判決。 在下列情況下會出現缺席判決 :

․ 被告人未能於指定時間內就傳票或被控事項作出答辯

․ 原告或被告人在已訂定的出庭日期未有出現 (即: 審訊, 審訊前, 仲裁前)

․ 第三者被告或是被派送交叉控訴的被告沒有作出答辯或沒有在審訊時出庭。
     (在原告人與被告人的原來控訴未作出判決前, 不能作出第三者判決或交叉控
     訴的判決)。

由於反控告被視作原告人所否認, 不能只因原告人未有就反控告作出答辯 (法庭頒令除外) 而作出缺席判決。

清算 – 確定數目

根據CPLR 3215(a), 判決書記只可以辦理登記 “確定數目”判決的金額, 或是一個經核算後可以確定的金額。

如果控訴起因所要求的金額是一個已確定的數字 (即毀約, 沽出及已送出貨物, 借據) , 或根據CPLR第3215(i)章及5003-a之聲明書而破壞條款, 閣下可直接向書記遞交一份申請書要求缺席判決。

在某些情況下, 一個列明的帳目可以作為一個經同意後的金額作為登記。 要知更多, 閣下可點閱判決登記 – 列明帳目和醫院及律師帳單之缺席判決 閱讀法院之指南。

不清算 – 非確定數目

如果索討的是一個非清算的數目 (即人身受傷, 財物受損) 而不符CPLR 3215的規定時,閣下必須向書記遞交一份研訊通知書及繳付與審訊通知書同樣的費用。 要查悉費用的金額, 請點閱法院費用。 遞交研訊通知書後, 書記會將案件編列於日程中由法官進行研訊以評估受損的金錢價值。 請參考民事法院統一規條208.32。 作出評估後, 閣下便可向書記遞交判決了。

要知更多訊息, 可點閱利息, 費用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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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仲裁 (只適用於紐約區), 研訊或頒令 (即決審判動議等) 後之判決

所作判決建議必須與審訊, 仲裁或研訊後所作出的決定相符。

若然判決乃仲裁後作出登記時, 請記著在一存在爭議的仲裁聆訊時, 在派送賞賜通知書的30天或以郵遞寄出的35天期屆滿前是不得將判決進行登記的。 欲知更詳細資料, 請點閱仲裁。

要知道得更多, 可點閱利息, 費用支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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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表白所作判決

即由負債人以書面承認或表白的判決登記。 這有可能是首次的文件入檔。 所作判決不得超逾法庭在金額上的司法權。

必須於被告人簽署後的三年內向法庭書記進行登記。

經自我表白所作的判決可以在以下的情況下登記 :

  1. 到期款項
  2. 即將到期款項
  3. 為原告人保衛被告人部份的債務

在以下情況下自我表白的判決不能進行登記 :

  1. 根據涉及某人以分期付款購買作非商業用途不足1,500元之物品, 其採用分二次或以上的付款或延期付款方法者, 在未發生缺期付款前所執行的宣誓書
  2. 被告人已身故

閣下需要呈文一份已到期款項之被告人自我表白作為判決的宣誓書 (商業用途印製表格)。 被告人自我表白作判決用的已到期款項宣誓書必須由被告人親自發出, 並應包括以下資料 :

  1. 可供辦理判決登記的金額
  2. 被告人所居住地區, 或供非居民用獲授權進行登記的區域
  3. 形成債務的因素
  4. 所承認款項經已到期或即將到期
  5. 構成債務的事實
  6. 所承認金額並無超逾所欠金額

 

共同負債人的表白

  1. 對於一項共同欠下的到期或即將到期債務可由一名或多名負債人作出判決的

      表白

  1. 若然在表白時未能獲得全部負債人的一致同意時, 只能就那些作出表白, 但不

      能以同一要求作為向其他共同負債人提出控訴的門檻

除案中所有其他支出應予賞給外, 15元的控訴費用是應賞給的。

要獲得更多資料, 可點閱利息, 費用支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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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聲明書判決

根據訴訟中各方所達成的協議 (聲明書) 所作出的判決。 聲明書可以是關於案中的任何觀點, 包括了作出判決。 聲明書可以在法庭公開辦理。 若在法庭以外地方辦理時, 便必須以文字寫成, 並由訴訟各方的律師簽署。 如果聲明書並非以文字寫出, 便必須如一項頒令般精簡並予以登記 (CPLR 第2104節)。

以聲明書為基礎的判決通常都在以下二種不同的情形下交由書記進行登記 :

  1. 聲明書註明作出的判決, 或
  2. 聲明書註明了一些行為, 在沒有履行時便可作出判決。

附註 : 若聲明書並不註明作為判決, 除在CPLR第5003-a(e)節之規定下, 不得作為判決。 (請參考下述)。

根據CPLR第3215(i) 節, 判決的規定如下 :

  1. 案件必須已經入檔。 若之前未經入檔, 聲明書可能成為首份入檔文件。 在此情形下, 首份文件必須載有 :

      - 接受派送
      - 具備法院司法權內作出判決的條件
b. 在聲明書內必須提供確定計算利息的日期, 否則不計算利息。
 
c. 必須提供未能遵守條款的宣誓書。

規定 – 根據CPLR第5003a(e) 節的判決

  1. 必須提供發給被告人之釋責信及終止案件的聲明書。
  2. 由向被告人發出*釋責信及聲明書起開始計算利息 (* 在本節”發出”的定義為親手送交或以掛號或認證郵件, 索取回條方式寄交)。

要獲得更多資料, 可點閱利息, 費用支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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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

在合約, 協議或法律許可的情形下, 申請律師費可以由法官作出判給按服務計酬(所作出的工作)。 通常情形下, 律師費並非為該償款項。

要索償律師費, 閣下必須於案件等待的區域呈交確認支持控訴的宣誓書。 有關申請或確認必須載有下列 :

  1. 案件標題
  2. 註明提出索償的律師名字或律師事務所名字 (如非與律師同名)
  3. 到期應付律師費的根據 (合約, 協議, 指定法例等)。 若根據零售之分期付款合約, 必須作出律師非由原告聘請的聲明 (個人財物法例第413(5) 節)。
  4. 何時將案件交由律師進行索取收款的聲明。  
  5. 事務所通常提供的服務。
  6. 聲明律師在此類案件所具有的年資經驗, 並熟諳應該服務的範圍。
  7. 由律師為原告人所提供的服務明細分類, 應列明各種工作, 包括與負債人聯絡,

      為和解作出協商, 先前的付款安排, 籌備訴願, 發起訴訟, 籌備缺席判決等。

  1. 由法律事務員和非法律事務員所耗工作時間清單。
  2. 派送文件時間及被告人缺席的聲明。
  3. 所控告金額 (律師費除外)。
  4. 可能提出的未付款百分比。 此乃視乎情況有所不同的。 私人財產法第415(5) 條容許在分期的貸款合約中登記己到期款高達20%。 其他合約容許不同的百分比。 必須具有決定百分比的聲稱事項。
  5. 索取律師費的金額不能超過合約所允許的上限。
  6. 原告應繳律師費應於判決中由原告人收取的聲明。 此項通常以百分比或以一總額給予。
  7. 所索取律師費款額並未超過市內其他律師在同類案件收費的聲明。
  8. 要求賞給一筆款項的原因。

提出賠償律師費的要求由法官予以否決, 切割或進行研訊。back to top


利息

由書記自引發案件之確實日期或由法官所指示登記判決日期計算利息。

勝訴方的律師可預先計出被允許的利息並於建議判決書上提出。

自1981年6月26日起, 採年利率9% 的標準計算。 月息為0.75%, 而週息則為0.173%。 計算利息的公式為 :

本金 x 年利率 x 月數除以12, 或

本金x 年利率 x 日數除以365/366

9%利息表, 每月計算

1. .0075

31. .2325

2. .0150

32. .2400

3. .0225

33. .2475

4. .0300

34. .2550

5. .0375

35. .2625

6. .0450

36. .2700

7. .0525

37. .2775

8. .0600

38. .2850

9. .0675

39. .2925

10. .0750

40. .3000

11. .0825

41. .3075

12. .0900

42. .3150

13. .0975

43. .3225

14. .1050

44. .3300

15. .1125

45. .3375

16. .1200

46. .3450

17. .1275

47. .3525

18. .1350

48. .3600

19. .1425

49. .3675

20. .1500

50. .3750

21. .1575

51. .3825

22. .1650

52. .3900

23. .1725

53. .3975

24. .1800

54. .4050

25. .1875

55. .4125

26. .1950

45. .4200

27. .2025

46. .4275

28. .2100

47. .4350

29. .2175

59. .4425

30. .2250

60.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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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乃勝訴方自敗訴方所獲得的仲裁判給總額。

訴訟費用乃基於判決的總額而定。

舉例 :
判決賞給 :
損失                $5,950.00
利息                $     23.00
律師費            $   250.00
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數                $6,223.00

訴訟費用 = $50.00 (由於額超過$6,000.00)

請參考以下表格引用總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根據作出判決的訴訟階段而定。

費  用  總  數

 

法庭*

民事
$6,000及
以下

民事
$6,000
以上

高等法院
引用CPLR §325(d)

發出審訊通知前 – 事由概要

$20

$50

$200

發出審訊通知後

$35

$100

$200

每次審訊, 研訊或評估損失後

$60

$150

$300

根據認錯所作判決 CPLR § 3218(b)

只 $15

 

 

註 : 於高等法院提出之案件, 其獲賠金額少於$6,000者, 不予賞給訴訟費用 (參考 CPLR § 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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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條款

1.  法官可以否決訴訟費用 (CPLR 第 8101 節) -- 法官在整體因素考量而決定不公平
     下可否決訴訟費用賠償的要求。

2. 訴訟雙方均獲賞給訴訟費用 (CPLR第 8103節) -- 法官可同時賞給原告 (控訴事項)及被告 (反控告) 訴訟費用。

3. 結合案件的訴訟費用 (CPLR 第8104節) -- 將二件或以上案件結合時, 除於結合案
    件令予以聲明外, 如不以單一案件開始訴訟時, 結合案件的訴訟費用得以賞給。

4. 切割案件的訴訟費用 (CPLR 8104) -- 案件切割成二或多宗案件時, 除切割令予以
    聲明外, 訴訟費用採個別提出的案件般各自賞給。

5. 案件被撤離的訴訟費用 (CPLR 8104) – 除根據CPLR 325(d)節規定, 當案件被撤離時, 將採自提出訴訟的法庭將案件撤離賞給訴訟費用, 除非撤離令中聲明了受CPLR 8102所限制。

6. 根據CPLR第325(d)節撤離案件之訴訟費用 – 在根據本節將案件撤離 (非同意
    下被轉移) 時, 將受CPLR第8102節之限定而賞給訴訟費用, 就如案件停留於被撤
     離之法庭一樣。

7.  多於一名原告或被告人之訴訟費用 (CPLR第8105節) – 判決頒予二或多名勝訴
     方時, 除非由法官另行頒令, 每方均可獲賞以像單獨訴訟方般同樣的訴訟費用。

註 : 訴訟費用及各項支出的總數會在達成每一判決時發給。 不過, 只許收取一次。
       在一項 “聯合審訊” 的案件中, 訴訟費用將採每一案件發給。

8.  否決或賞給訴訟費用的規格 (CPLR第8108節) – 案件中訴訟費用的賞給或否決
     由法官予以決定。

9.  增加之訴訟費用 – 第1904節 NYCCCA在上訴的費用, 及按照NYCCC第1102
     節所賞給之費用可在適用於案件中的訴訟費用加上。

10. 法官所允許的訴訟費用 – NYCCA第1906節, 法官可自行判斷在以下情況下強
      加不多於五十元的訴訟費用 :

  1. 於核准或否決一項動議時
  2. 於容許修正控訴時
  3. 於將審訊作出延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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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支付費用

於獲得賞給訴訟費用時, 勝訴方是有權獲得有需要的費用的 – 由口袋支出的費用 – 不包括律師費。

訴訟費用和其他的支出的總額會在達成每一判決時發給。 不過, 只能收取一次。

可加入判決的費用如下 :

  1. 繳付予書記之費用, 例如登記費, 審訊通知及要求陪審團費用。
  2. 向執法官員發出執行令之費用及預期中的登記費。
  3. 派送過程之合理費用 (經執法官員派送者除外)。

費  用

民事法院

高等法院

登記費

$45

$210

要求司法介入

 

$95

動議 / 反動議

不適用

$45

審訊 / 研訊通知 – 事由概要

$40

$125 / 30

陪審團費用

$70

$65

不論那一法院 :
預期之執達吏費用 $40
經警長派送之費用 (市內範圍) $10
經警長派送之費用 (市外範圍) $10 + 憑收據每哩0.23之費用
經持牌送遞專員不附收據次派送 (每一被告人) – 付出費用, 最多為$25
附收據 – 最多為$75
派送給州政務司 $40

其他可發給的支出 – 例如證人費, 勝方提出的問話費, 通常都只在審訊後才獲准的, 獲賞給的一方並必須於二天前向書記辦理向對方發出通知。
a. 證人之法律費用為 $15加每哩 $0.23 (一般 “專家”或 “專業”之證人費例如醫生, 估
    價員等是不會就法定費用以上發給的)。
b. 繳付審訊所需認證文件之法律費用。
c. 官員接受問話的合理報酬。
d. 其他 “合理及必須” 之支出 (參考CPLR第8301節)。

所有憑通知發給的支出必須經宣誓書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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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清單

請核對清楚 :

__ 民事法院之案件編號是否正確 (不可使用高等法院之編號)。

__ 判決書上具備完整之標題。

__ 追索條款具有相關的訴訟方名稱和地址, 並與送遞宣誓書相符。

__ 所用傳票乃適當者 (請參考NYCCA 第4章)。

__ 在一名人士已遭派送後, 派送予該人士的送遞宣誓書 (按CPLR § 308) 經正確填
     具, 並備有有效的非從軍宣誓書。 要得更詳細資料, 請點閱非從軍宣誓書

__ 派送予合夥公司或本地或按CPLR §§ 310及 311獲授權之外國機構之送遞宣誓書
     是否已妥為填寫。

__ 若所要求者為根據CPLR § 3215 之缺席判決, 自缺席日起未超逾一年的時間。

__ 若控訴事項未按CPLR § 3215(f) 認證時, 已備有原告人之事實宣誓書。

__ 控訴乃基於一肯定金額或可由書記計算而確定的金額。 如並非 “肯定金額”, 需
     由法官進行研訊。

__ 已符合CPLR § 3215(g) 之郵寄規定。

__ 按CPLR § 5004 所計算之利息為正確, 或如質合約有異時, 閣下已提供合約副本
     (請與書記聯絡)。

__ 費用及支出的計算正確。 請參考 NYCCA 第19章及CPLR § § 8101, 8102及
     8103。

__ 如果閣下索取律師費而已向書記辦事處呈交申請時, 該簽發之頒令已附於其中,
     與及申請之金額與頒令所批准之金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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