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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令


倘若你不能使到一名證人自願地出庭, 或是你需要向法庭呈交一些你並不擁有的紀錄時, 你可以要求法院發出一份傳令。 傳令乃一法律文件, 向姓名載於其中的人前來法庭作證或是呈文一些紀錄。 例如DHCR, 房屋建造局, HPD或是房東的僱員都可以傳召的。 (傳令並不能強迫一名專家證人前來作證。)

如果你要傳令一名證人或是一份文件, 你必須前來法院填寫傳令表格。 請點閱地點查找在貴區你應前往那裡。 填妥表格後, 書記會在有需要時將傳令交給法官簽署。 然後你必須安排將傳令送遞和付給被傳令的人的證人費, 與及適當的交通費。 你要自行負責支付這些費用。 包括朋友和親戚在內, 任何年滿十八歲而並非案中一方的人士都可送遞傳令。 訴訟的一方不得送遞傳令。 要知道如何送遞傳令的詳細資料, 請點閱傳令指示

傳令可於聆訊前的任何時間派送。 不過, 在他或她必須出庭前,
應給予證人 “合理”的時間。 一般而言, 聆訊前最少五天被認為是合理派送傳令的時間。 這樣可讓被傳召的人可以為你要求的項目或在聆訊時出席作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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