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訊期前和解
在法庭內, 訴訟各方通常都會就案件互相討論, 務求可以達成和解。 在和解中, 雙方決定了案件的後果, 而且不須由法官或仲裁員進行聆訊。 許多人都選擇作出和解而不訴諸聆訊, 因為和解乃快捷和肯定的解決糾紛的議決。
倘若原告和被告在聆訊日期前已就案件和解, 而且所要求的款項經已支付, 原告人便應以郵遞通知小額索償法庭書記。 請點閱電話及地址登記找出應寄函至那裡。 如案件已經和解, 原告和被告都不必出庭了。
假如原告和被告在聆訊日期前已為小額索償案件和解, 但仍未付款, 或是原告和被告希望將紛爭化解, 但仍在商議和解條件中, 原告人便必須在編定的聆訊日出庭以避免該小額索償案件遭到撤銷。 原告人應向法官要求 “延期等待和解”, 便會獲編排一個新的聆訊日期。 屆時如原告和被告不能將小額索償案件和解時, 他們必須在新的聆訊日期出庭, 並準備好向法官或仲裁員呈交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