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市民事法庭
小額索償法庭
出庭
概述
和解
選擇法官或仲裁員
原告人未有回應
被告人沒有到庭
在聆訊當日, 你應於小額索償開庭前最少30分鐘抵步。 如果你不清楚如何前往法院, 請點閱方向。 你到步時將要經過磁力檢查。 當你抵達小額索償法庭的審訊室時, 請找尋小額索償法庭的日程, 通常都張貼於小額索償審訊室的門外。 你的案件將會按照案件編號的次序和原告及被告的姓氏排列。 如果你的案件未有列於日程上, 或是日程未有張貼於小額索償審訊室外時, 請與法庭書記聯絡。
進入審訊室找尋座位坐下, 等候書記宣讀日程。 你應保持肅靜, 以便閣下和在審訊室內的其他人可以聽到。 書記會宣佈你的案件, 並呼叫閣下名字。 當叫到你的名字時, 請站起, 重覆你的姓名, 並回答 “準備妥當”, 或若閣下未作好準備而需要延期, 或者你有其他要求, 例如反索償, 或是希望在案件內增加其他人, 此時你應向書記說出 “提出要求”(application)。 若任何一方提出 “提出要求”時, 你便會被告知留在審訊室內, 直至有機會與法官對談。 法官會決定是否批准或否決你的要求。 如果案中雙方都已準備就緒, 案件便會被發往仲裁員, 除非你要求案件交由法官審訊。 你可以點閱審訊網頁獲知更多有關在仲裁員或法官面前所發生的事。
在法庭內, 訴訟各方通常都會就案件互相討論, 務求可以達成和解。 在和解中, 雙方決定了案件的後果, 而且不須由法官或仲
裁員進行聆訊。 許多案件都獲得和解, 即訴訟雙方達成了協議, 通常被稱為 “和解聲明書”, 以文字寫下, 並由雙方及法官簽署。 許多人選擇和解而不訴諸審訊, 因為和解乃快捷和肯定的解決糾紛的議決。
聲明書所能提供的視乎雙方所作的商議和個別案件的事故。 當你簽署一份和解聲明書時, 你正在作出一項受規限而必須遵守的法律合約。 因此, 你必須非常小心閱讀合約, 完全明白, 並且肯定可以履行已作出保證的事項。
在小額索償法庭, 閣下可以在由法官或是由仲裁員判決你的案件之間作出選擇。 仲裁員是一名經驗豐富的律師, 受過特別訓練為小額索償案件作出聆訊及判決的。 由於可供聆訊案件的仲裁員遠多於法官的人數, 仲裁員可以更快地聆訊你的案件。 在仲裁員面前進行聆訊較為不嚴肅。 仲裁員會如法官般引用同樣的法律在你的案件上。
法官與仲裁員之間的一個重要分別是仲裁員的判決不能上訴, 因為沒有聆訊過程的正式紀錄。 在法官面前進行的審訊結果可容上訴, 因為審訊時有法庭記錄員或錄音設施, 使到進行上訴時可以有所必需的法庭紀錄。
若然你選擇由法官判決你的案件, 在宣讀你的案件時, 你必須說出 “由法官審訊”(by the court)。 之後你需要等待法官可以聆訊你的案件。 如果法官直至當日庭期結束仍未輪到你的案件時, 你便可能要改天晚上再來法庭了。 若非如此, 你會被派往一名仲裁員。 由仲裁員聆訊你的案件, 你需要在同意書上簽名。
原告人沒有回應
若然書記叫喚日程上閣下的案件而原告人沒有回應或是沒有出庭時, 所控告的案件便會被有條件地撤銷, 而閣下便可以回家了。 不過, 原告人可以在將來以同樣理由向你提出控告的。
若然書記叫喚日程上閣下的案件而被告人沒有回應或是沒有出庭時, 法官便會作出進行研訊的指引。 意思是雖然被告人並不在場, 法官或仲裁員仍會聆訊你的案件。 若原告人可以提交足夠的證據確立他 / 她的案情時, 法官或仲裁員便會賞予被告人敗訴的缺席判決。 欲知更多有關此方面的資料, 請點閱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