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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市民事法庭
   小額索償法庭



判決

 

經過了審訊研訊後, 法官或仲裁員會作出一個決定。 訴訟雙方都會接獲法庭的判決。 判決通知書內會包含了法官或仲裁員所作的決定。 如果原告勝訴, 法庭會登記一份判決被告人敗訴的金額。 法令上被告人需負責繳交判決的款項, 而原告人則有權向被告人執行判決。

被賞以判決的原告因此被稱為 “判決債權人”, 而欠下被判決款項的則稱為 “判決負債人”。

由收到判決書後起算, 容許負債人三十天的時間繳付該判決款。 負債人必須向法庭提出已付款的證明。 判決書的有效期為二十年。

只能就法官而非仲裁員所發出的判決頒令提出上訴。 要知道更多有關對法官的判決進行上訴的資料, 請開啟上訴網頁。 若在舉行聆訊當日被告沒有出庭, 他或她便是缺席方。 若然如此, 他或她便要前來法院尋求撤銷該缺席之判決。 欲知更多, 請點閱撤銷缺席判決

如果判決負債人沒有繳付判決款時, 判決債權人便可採取收款的行動。 可以嘗試的收款手續有好幾種, 包括凍結負債人的財產, 奪取負債人的財物或查封負債人的薪金或銀行帳戶等。 欲知更多資料, 請開啟收取判決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