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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概述

陪審團審訊
證人供詞
作出反對
審訊判決

 

概述

如果訴訟方未能在決議法庭達成和解方案, 案件便要作出審訊的準備。 該案件會發送至一個審訊法庭。 法官會告知訴訟各方在何處及何時出席審訊。

在進行審訊時, 訴訟方都各有機會述訴他們的案情, 然後由法官就證物和所作辯論作出決定判決。 訴訟方必須於進行審訊時將證人和證物準備妥當。 如果你有充分的理由未準備好進行審訊, 例如醫療上的理由, 或是證人之一不在本市, 你可以向法官要求延期。 如果有此需要, 你應於事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你將會要求法庭延期。

就算在審訊法庭, 案件仍是可以和解的。 和解是一項自願而 具約束力為雙方為避免法律訴訟而將問題解決的協議。 案件若獲得和解, 便不再需要進行審訊了。 要知道更多有關案件和解的資料, 請點閱聲明書及和解back to top


陪審團審訊

如果原告人或答辯人經已適當地提出了要求陪審團並已繳交要求陪審團的費用時, 審訊便會在陪審團的面前進行。 陪審團審訊在房屋法庭絕不常見, 因為大部份的租約都載有已豁免陪審團的條款。 倘若案件由陪審團進行審訊, 便由陪審團而非由法官作出決定, 然後根據陪審團作出的裁決達成判決。 如果陪審團未能達致裁決時, 法官便要宣佈流審, 而案件便要在一個新的陪審團前再次進行審訊。

陪審團審訊由挑選陪審員開始。 自陪審員名單中召喚預期的陪審員
進行審查。 法官會檢核陪審員的資格。 訴訟的一方有權因一名預期陪審員資格不足予以否定,  例如不能中立, 與其中一方存在關係, 或是不能根據法律。 訴訟的一方也有有限度的絕對否定權的。 必須選出六名陪審員,  再加上後補才能聆訊案件。

訴訟的每一方陳述案情和呈交證物後, 法官會發出陪審團指引, 釐定陪審團根據可採用的法律就事實作出決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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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供詞

先由原告人陳情。 於宣誓成為證人後, 原告人將其案情作出闡述。 一切有關文件和其他證物都應於此時呈交作為證物。 原告人作證完畢後, 答辯人有權問問題, 此稱為反覆查問。 一方反覆查問一名證人後, 另一方有機會再引導證人以便再次向證人就反覆查問期間的要點提出
問題。 有時法官會問一些問題以澄清事故。 可以召喚其他證人輔助原告人的控告, 而他們亦同時可以由答辯人反覆查問及由法官問問題的。

隨後答辯人可能會宣誓陳述他或她的案情和呈交證物。 一切的文件和證物都應於此時呈交作為證物。  於答辯人陳情完畢後, 原告人有權向答辯人作反覆查問。一方反覆查問一名證人後, 另一方有機會再引導證人以便再次向證人就反覆查問期間的要點提出
問題。 有時法官會問一些問題以澄清事故。 可以召喚其他證人輔助答辯人的控告, 而他們亦同時可以由原告人反覆查問及由法官問問題的。 答辯人陳述案情完畢後, 原告人有權要求法官給予機會反駁答辯人的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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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反對

法律上是有 “證物規條”的。 這些規條的目的是對證物的關連性, 可靠性和真實性予以肯定。 由於這些規條, 某些證供或文件可能在法律上不被接納。 舉例而言, 宣誓書不被接
納成為證物, 因為如被接納, 可能導致剝奪了另一方向書寫宣誓書的人
作出查問的權利。

案件中的訴訟方有權對介紹的證物或及問的方式或回答提出反對。 提出反對的正確方法便是說出 “反對”(objection)。 法官可能會隨之詢問反對的根由。 若然法官對反對同意時, 法官便會說出“反對有效”(sustained),  而證物便不被接納。 若然法官不同意反對的理據時, 便會說出 “反對無效”(overruled), 而證物將被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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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判決

當審訊完畢後, 你可能要等待法官寫出判決的。 你可以與法院聯絡查詢是否已經作出審訊判決。 要查找貴區可以前往那裡或致電查詢, 請點閱地點

在一宗欠租或逾期居留案件中, 法官可能會向勝訴方發出一項佔有權的判決及/或一項金錢上的判決。 要取得更多資料, 請點閱判決細閱有關章節。 如果你是敗訴方, 你可能會想上訴。 你可以點閱上訴查閱更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