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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離後的重納佔據權



如果你覺得遭執達吏根據法庭命令判決以不當方法將你逐離寓所時, 你可以尋求重納佔據權。 你應儘快前來法院。 如果你的房東未曾前來法院獲得佔有權判決驅逐令前已將你非法地反鎖於寓所門外, 你亦可以尋求被重置佔據的權利, 但你必須先行提出控告你的房東。 你可點閱非法反鎖查詢更多資料。

要知道在貴區那裡可以辦理被執達吏驅逐後重置佔據權, 請黠閱地點。 在法院時, 你需要填寫一份支持陳述原因令之重納佔據權的宣誓書。 在你的宣誓書內, 你必須解釋為何你有權被重置於你的單位內。 若你未有就案件作出答辯或沒有出庭, 你必須作出解釋。 若你對案件有抗辯理由, 例如, 已繳交租金並且擁有收據, 你必須列出你的抗辯理由。 你應將支持你所聲稱的文件帶同。 宣誓書一經簽署後, 書記會為你證明的。

書記然後將你的宣誓書和 出示因由命令 提交給法官進行審查。 你可能需要在書記辦公室或者去相關法庭等候。 如果你的申請被簽署,你將需要兩到三份出示因由命令Order to Show Cause及支持誓章Affidavit in Support 之副本。你將獲得副本,或借出原件以便自己覆製。覆製後請把原件交還給法院書記。 然後你必須按照 出示因由命令 內的指示將文件送至。

你必須於聆訊日, 通常都在一二天內, 按照陳述原因令上指示返回法院的審訊室。 你需於聆訊日帶同閣下抗辯的證明。

如果法官推辭簽署你的陳述原因令或是以你不同意的附加條件簽署時, 你可以前往上訴庭就此決定作出抗議。 你可以點閱地點查找位於貴區的上訴庭地址。

你更可觀看研討有關自寓所被驅逐後的法律及程序的社區講座以了解可以採取甚麼行動, 該講座名稱為 “被驅逐後應怎麼辦”。